公司違規 | 112/03/22 | 本中心前執行111年第2季財務報告查核,發現淳紳公司提供董事等人因公涉訟之補償未有
相關內部控制規範,以及轉投資評估未確實等未符規定之情事,本中心於111年10月14日函
請淳紳公司改善,惟缺失事項尚未改善完竣前,再度發生下列內部控制缺失事項:
(一)淳紳公司表示(因公涉訟輔助辦法)已分別於112年1月3日及1月9日訂定及增修,並公
告試行,且於董事會決議前揭議案前就本中心前開函文進行評估,惟查淳紳公司除提供試
行辦法外,未能依本中心112年3月7日函提供相關評估之佐證資料.
(二)112年2月24日董事會召集事由之提案程序有關討論事項第一案,淳紳公司股務單位未
取具前稽核主管吳OO填具且獲奉核之(審計委員會暨董事會提案簽核單)(下稱提案簽核
單)即將該案列入議案並辦理後續召集作業,後因吳君於112年2月21日辭職,改由法人董事
代表左OO提案,惟經檢視左君112年2月24日之提案簽核單係由自己核准,有未經單位最高
權責主管簽核之情事,核有未符淳紳公司審計委員會暨董事會提案規範第三條第二項規
定.又查投保中心3月16日函文,表示該案與公司法規定不合,並請淳紳公司依法妥適辦
理.
(三)淳紳公司於112年2月10日董事會討論處分美股Lucid股票案,未依本中心前開函文洽請
會計師列席,並於議事錄登載會計師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