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規 | 112/04/20 | 1.該公司111年9月1日取得有價證券-基金受益憑證Spectra SPC Powerfund金額達美金600萬元
(約當新台幣179,967千元),超過其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665,860千元*20%=133,172千元).該
公司未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與該公司(取得及處分資產處理程
序)第11條第2項:(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者,應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一,取得或處分非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
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不符,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及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5條第2項之規定.
2.該公司111年7月25日投資評估報告書,投資效益分析僅敘明該等基金績效報酬穩定,未考慮公司
經營政策,現金流量等,與投資循環CI-101之規定:(凡本公司所有投資活動皆須經有關部門做投
資規畫評估,投資效益分析等,並考慮公司經營政策,現金流量及資金狀況呈報權責主管核准後,始
得辦理)不符,亦有未符該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5條規定:(取得或處分資產,承辦
單位應將擬取得或處分之緣由,標的物,交易相對人,移轉價格,收付條件及價格參考依據等事項評
估後,呈請權責單位裁決,並由管理部門執行,相關事項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關作業規定及本
處理程序辦理之)要求之情事,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及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5條第2項之規定.
3.該公司自104年開始透過AA,CCAM-N等交易平台投資基金,投資金額及占其合併資產總額比重逐
步提升,且前開基金主要於海外從事匯率與商品交易及中小企業授信,風險相對較高;且該公司雖對
個別有價證券訂有投資限額,惟未隨投資金額增加,考量其交易對手集中且皆屬境外資產管理機構導
致之可能風險,顯示該公司未及時調整其內部控制制度對相關投資之評估與風險控管措施,核有未符
因應公司內外在環境之變遷,持續修訂其內部控制,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之要求,核
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5條第2項之規定.
4.該公司內部稽核未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未發現前述取得或處分資產缺失,核有違反(公開發行
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之規定.
綜上,該公司取得及處分資產等內部控制制度顯有疏失,且該公司因交易對手及基金實行暫停贖回,
市場報價及市場交易活絡性存在重大不確定,致其須認列鉅額減損損失,而有重大損及股東權益情
事,擬依本公司(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程序)第9條第2項規定,處以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