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規 | 112/11/03 | 經查該公司112年第3季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或執行核有下述缺失:
1.未將(銷售及收款循環,採購及付款循環等重要營運循環)列入年度稽核計畫之稽核項目,核有
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3條第2項規定辦理之情事.
2.110及111年未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卻於聲明書中表示有此情事,核有未依(公開
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情事.
3.經檢視該公司提供之單據,發現該公司設備驗收單未見驗收部門簽核及意見及付款通知單之經辦
人,請購人員與採購人員同屬一人,核有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5條第
2項規定辦理之情事.
4.重要子公司資金貸與備查簿未將資金貸與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資金貸放日期詳予登載,僅以
備註方式說明部分應登載內容,核有未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5條第1
項規定辦理之情事.
5.稽核報告工作底稿說明未見是否需因應財務報告編製能力調整財務報表編製流程管理之內部控制
作業,及擬具因應改善措施提報董事會,另該公司財務報告編製能力說明評估表亦回覆該公司未將上
開內容提報董事會且稽核人員亦未針對財務報告編製能力執行內部控制之設計及執行待調整事項按季
追蹤,核有未依本公司108年11月臺證上一字第1080021452號函,108年12月臺證上一字第
1081805654號函及109年6月臺證上一字第1091803012號函暨(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
理準則)第13條辦理之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