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報要聞》酒駕、虐童、詐騙 防再犯可羈押

【時報-台北電】近年來販售兒少性影像、酒駕與毒駕,以及詐騙等重大社會案件頻傳,但礙於法律工具不足,導致相關嫌疑人無法被羈押。為避免嫌犯在判決前有再犯的可能,並保護潛在被害人,立法院17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將《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殺幼童罪、妨害性影像罪,以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納入預防性羈押事由。
防高風險累犯 擴大預防性羈押
法務部17日表示,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時就已表示,《刑訴法》修法擴大預防性羈押事由,可以強化對高風險再犯行為的防制,修正條文施行後,法務部所屬檢察官於偵辦個案中,就符合法定羈押事由,且認有羈押必要性時,將妥適運用強制處分權,以確保犯罪追訴及實現國家刑罰權,並維護國人安全及社會公義。
朝野立委不約而同提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擴大預防性羈押事由,全案於17日的立法院會中三讀修正通過,將《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殺幼童罪、妨害性影像罪,以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納入預防性羈押事由。
現行《刑訴法》第101條之1條文明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強制性交罪、殺人罪、傷害罪、放火罪、劫持交通工具罪、買賣人口罪、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竊盜罪、搶奪罪、恐嚇取財罪、擄人勒贖罪等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的必要者,得羈押之。
刑訴法三讀 周延保障兒少福祉
但近期「台版N號房」、「創意私房」等涉嫌販售兒少性影像的嫌犯卻因法律工具不足,無法預防性羈押,恐導致兒少性影像持續被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為此,朝野立委的提案理由均特別關注兒少性影像的問題。
民進黨立委陳培瑜的案由指出,我國近年兒少性剝削影像重製、散布及持有案例不斷增加,此類型違法樣態之行為人多有反覆實行並對兒少受害者有高度危險性。民眾黨立院黨團案由指出,近年來詐欺、兒少性影像及組織犯罪問題日益嚴峻,此等犯罪不僅有高度社會危害性,亦有高度再犯之情形。
就連檢察官出身的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等人案由也指出,近年集團式詐欺犯罪盛行,且妨害性隱私、兒少性剝削及組織犯罪等問題日益嚴峻,該等犯罪不僅具有高度危害性,亦有高度再犯之可能,為保護潛在被害人,確保偵查順利,實有納入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的必要。
為周延保障兒少福祉,這次修法將殺幼童罪、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妨害性影像罪、加重妨害性影像罪、供人觀覽性影像罪、製作不實性影像罪,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至第5項,及第3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之罪納入預防性羈押事由。
太子案為鑑 強化打詐法律工具
由於酒駕累犯撞死人案例層出不窮,一名陳姓體育主播的兒子,就於民國114年3月遭一名有酒駕判刑前科的吳姓男子撞死,釀成慘絕人寰的悲劇。也因此,朝野立委於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討論《刑訴法》第10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時,也將不能安全駕駛罪,即酒駕、毒駕列為預防性羈押的事由。
此外,令國人深惡痛絕的詐騙案件更是頻繁,但嫌犯常常輕而易舉就交保,例如太子集團在台洗錢案,當時檢方查出集團洗錢高達107億元,但涉案9人卻全部交保,引發輿論譁然。為強化打詐的法律工具,昨天修正通過的條文也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之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罪等罪,納為預防性羈押事由。(新聞來源:中國時報─記者王千豪、陳薏云、陳志賢/台北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