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新北校園割頸案 乾哥12年、乾妹11年定讞

【時報-台北電】民國112年12月下旬新北市郭姓國三生,因為乾妹林姓國中生與同學起爭執,應乾妹要求出頭,持彈簧刀割頸殺害同學楊姓男學生致死,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已考量再犯風險等原因,依檢察官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後,各加重郭、林的刑度3年,但檢察官上訴仍爭執這些量刑事由,及郭、林的殺人犯意等犯罪事實,這些都不是合法的上訴第三審理由,12日駁回檢方上訴,將郭、林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2年、11年定讞。
本案去年底二審宣判時,楊父說,兒子受到不對等的武器攻擊,他也受到《少事法》不對等武器的凌虐,一樣無力,楊父氣憤反問「究竟我們的司法能夠還給被害者什麼公道?」
這起令人震驚的校園暴力事件,發生在112年12月25日,林姓女國中生當時到隔壁班找熟識的女同學聊天,被楊生質疑並要求離去。林女離開後愈想愈生氣,就要求同校的國三生郭姓乾哥幫忙出氣,郭就持預藏彈簧刀猛刺楊的頸部、胸口多刀,楊因大量失血死亡。
檢方起訴後,一審認為郭女、林生在少年觀護所分別經多次諮商、晤談,已漸能覺察反省自身的過錯,且2人因為是少年犯,符合《刑法》關於年齡的減刑規定,依殺人罪分別判處郭生、林女9年、8年徒刑,檢察官對犯罪事實認定沒意見,針對量刑部分提起上訴。
二審認為,一審量刑時,沒有考量醫療機構所為的少年事件處理程序審前調查報告,針對少年個別相關的評估結果、再犯風險及具體處遇建議內容,未能納入整體衡量,檢察官就量刑部分上訴有理由,因此撤銷原判,加重刑度改判郭、林12年、11年徒刑,檢方仍不服上訴三審。
最高法院認為,本件在二審檢察官本來就只是量刑上訴,但上訴第三審,仍指摘原判決就犯意沒有釐清,不是合法的上訴理由。此外,量刑上訴的理由也不合法,昨駁回檢方上訴,將郭、林各判刑12年、11年確定。
民事賠償部分,一審判郭、林及法定代理人應連帶賠償楊生家屬938萬餘元,郭姓少年與其父提上訴後聲請訴訟救助,高院裁准,換句話說,郭家父子免繳16萬餘元的裁判費用,改由國庫墊付,變相等同全民負擔,這起民事爭訟案件,還在高院民庭審理中。(中國時報一林偉信/台北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