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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股:安勤(3479)決議5/4起至7/3買回500張庫藏股,每股區間70~115元

財訊新聞   2026/05/04 07:19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4/30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206,127,929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5/05/04~115/07/03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70.00~115.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69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於民國115年04月3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預計買回500,000股,

買回區間價格為每股新台幣70元至115元,惟若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安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

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

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

工。

第四條 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在職之本公司全職員工或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員

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本公司考量員工服務年資、職務、職等、績效表現或特殊功績等標準,並兼顧認股基準日

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實際

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

買回股份之轉讓對象如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董事會決議;若轉讓

對象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提報審計委員會審議後,呈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 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 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

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 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第

二位止)。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範圍內調整

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 =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 x (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 轉讓買回

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上列公式「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

庫藏股股數。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九條 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當時之法令及公司相關作業辦理。

第十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

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二條 本辦法訂立於民國一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一一五年四月三十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

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5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0.69%,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114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流動資產之1.13%,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

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八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案經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買回庫藏股股票價格合理性證券商評估說明」,安勤公司預

計以每股70元~l15元之價格區間買回庫藏股,其價格之訂定、預計買回之數量及買回總金額,均符

合相關法令規定,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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