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報要聞》國民法官首件判死案 二審7月9日宣判

【時報-台北電】男子張泓毅民國113年在三重住處先後勒死陳姓妻子、劉姓岳母和3歲繼子,伴屍6天後棄屍租屋處,再偷竊現金、首飾逃亡,去年新北地院一審國民法官法庭依3個殺人罪判處3個死刑,應執行死刑,成為《國民法官法》112年元旦上路後,首件由國民法官合議判死的案件,上訴二審後,張的律師說,這不屬最嚴重犯行,不應判死應改判無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7月9日將宣判,會不會撤銷國民法官判死的判決備受矚目。
我國仍保有死刑制度,憲法法庭113年9月20日的「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死刑合憲,但同時設下判死要符合犯罪情節最嚴重的故意殺人,且第三審如果沒有強制辯護人、沒有言詞辯論,或合議庭法官沒有「全部同意」,及精神障礙的被告,都不能判處死刑的8道關卡,嚴格的限制也被稱為判死的憲法基準。
憲法法庭要求判死需要職業法官一致決,但未提及國民法官參與審理,依照《國民法官法》規定,判死應包含3位職業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在內,必須有三分之二(即6票)以上同意;這6票中必須同時包含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的同意票。目前司法實務在評議死刑時,據了解,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會「全體一致同意」,避免判決上訴後被撤銷。
但就算包含國民法官在內都「一致決」判決死刑,依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規定,判死的殺人犯必須是計畫性的故意殺人,且殺人手法是情節最嚴重的犯罪,經過鑑定後沒有教化可能性,大法官這種「魔王等級」的限制,讓台灣這幾年沒有任何死刑定讞案件。
張泓毅前年在和妻子同住的三重租屋主臥中,趁妻子熟睡時以枕頭壓頭、手勒脖的方式勒死,接著趁岳母在次臥熟睡時用手勒斃她,再把繼子抱到主臥內,先用手和充電線勒住繼子脖子,再把毛巾塞到繼子口中,將繼子勒斃。
一審國民法庭將張判死,上訴後,他的律師就是拿出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當免死金牌,主張依憲法判決意旨,必須為預謀、蓄意連續殺人,才屬情節最嚴重犯罪,張未事先準備工具,殺人前毫無計畫,且犯罪手法為扼頸致死,未以凌虐手段增加被害人痛苦,不屬最嚴重犯行,不應判死,這樣的辯詞,二審3位職業法官會不會埋單,撤銷首件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死刑判決?除深受關注,也將成為重要的司法判決案例。(新聞來源:中國時報─記者林偉信/台北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