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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芯鼎(6695)擬辦理私募現增普通股,股數1000萬股內

財訊新聞   2026/08/12 07:45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擬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8/11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規定條件之特定人為限,以內部

人或關係人或策略性投資人為限,應募人資格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審查之。

本次私募普通股應募人本公司目前尚未洽定特定人,洽定特定人之相關事宜,擬

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2)應募人如為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

(本名單僅為潛在應募對象,不代表該等內部人或關係人已同意認購本公司私募

普通股股權,惟不排除內部人或關係人認購之可能性。)

序號  應募人名稱

選擇方式與目的

與公司之關係

1 祥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係對本公司之營運相對瞭解,參與私募共同致力公司經營,有利公司未來營運

發展。

本公司大股東

(3)應募人如屬法人者,應揭露事項:

A.祥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前十名股東名稱

法人應募人 持股比例 與公司之關係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32.71% 無

華誠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6.58% 無

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司 6.02% 林哲偉董事同為法人董事代表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65% 無

華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3.21% 無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68% 無

台灣人壽保險(股)公司 1.60% 無

林哲偉 1.05% 芯鼎董事

匯豐銀行託管高盛國際公司投資專戶 0.82% 無

沈振來 0.74% 無

(4)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其選擇方式與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載明如下:

A.選擇方式與目的

以對本公司能直接或間接助益為首要考量,將擇定有助本公司開發市場、產品

銷售、技術合作,並能挹注本公司之獲利,對股東權益實有正面助益者。

B.必要性:

引進私募資金可提升本公司之競爭優勢、強化資本結構及提昇營運效能,擬引進對

本公司技術、產品或市場發展有助益之策略投資人。

C.預計效益:

引進策略性投資人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特定人,可協助公司拓展營運規模,加速

本公司在產品與市場發展之契機,有效提昇股東權益,並有助於公司穩定成長。

4.私募股數或張數:於10,000,000股普通股額度內辦理。

5.得私募額度:預計私募普通股10,000,000股,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四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以不低於參考

價格之八成訂定之。

A.以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

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

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策略聯盟發展或充實營運資金,以因應未來營運所需。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因私募方式具有籌資迅速簡便之時效性且有限制轉讓之規定,較可確保長期營運發展,

故不採用公開募集,擬以私募方式辦理增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日後洽特定應募人及當時市場情況決定之。

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日後洽特定應募人及當時市場情況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

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應募人情形及當時市場

狀況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

之8規定,本次私募之有價證券於交付後三年內,除符合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不得自

由轉讓,本公司擬於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

公開發行及申請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或任何與本次私募有關未盡事宜,如因主管機關

核示或法令修改而需變更時,擬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2.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或任何與本次私募有關未盡事宜,包括實際私募

股數、實際私募價格、應募人之選擇、基準日、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資金用途及

進度、預計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等,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授權

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及辦理,未來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要求修正或基

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3.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

有價證券前一年內至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一年內,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者,應

洽請證券承銷商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意見,本公司於115年7月16日

發布重大訊息公告於當日接獲四席董事之辭任書,自本公司股東臨時會選任新任董

事時生效,董事變動席次達三分之一以上,致有「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

應注意事項」第4條第3項有關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前一年內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之

情事,並綜合考量本公司114年度私募案引進之特定投資人若加計本次私募案擬引

進之特定投資人,在雙方持有具體股權比例並配合本次董事補選的情況下,預期

特定投資人將取得本公司一定數量之董事席次,而有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之可能

性。本公司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洽請兆豐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就114年度及本次辦理私募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出具評估意見。評

估意見全文請參閱公開資訊觀測站私募專區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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